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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物流协会章程

内蒙古物流协会 协会章程 2015-08-11 19:21:43 785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内蒙古物流协会。

英文名称: INNER MONGOLIA LOGISTIC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IMLA

第二条 内蒙古物流协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相关组织和事业单位、各种经济成分的物流企业、批发市场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企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区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合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20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物流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改造与产业发展,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组织流通经济理论以及物流、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理论与务实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交流会、报告会,促进流通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本地区行业标准的修订,组织行业企业进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物流产业队伍的素质。

(八)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服务。

(九)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跨地区的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代理制等新兴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物流产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流通的现代化。

(十一)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资料和出版物。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由内蒙古自治区相关组织和事业单位、各种经济成分的物流企业、批发市场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部分现代物流行业的知名人士、学术专家组成。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物流产业内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捐赠及社会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由于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3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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